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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办法

  第一条 公司可以对外使用的公章公司章、公司业务专用章(办公室章、人事部章、计划财务部章、国际合作部章、合同专用章)。
  第二条 公司章使用范围
  1.以公司名义上报总公司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2.以公司名义向上级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发出的重要公函和文件。
  3.以公司名义与有关同级单位的业务往来、公函文件和联合发文等。
  第三条 公司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l.办公室章:以办公室名义向公司外发出的公函和其他文件、联系工作刻制印章证明。
  2.人事部章:就有关人事、劳资等方面业务代表公司用章。
  3.计划财务部章:就有关计划、财务等方面业务代表公司用章。
  4.国际合作部章:就有关国际间交往、业务联系、接待计划、组织国际性会议等方面业务代表公司用章。
  5.合同专用章: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协议、合同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 公司印章使用手续
  1.公司章、计划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批准方可使用。
  2.办公室章、国际合作部章,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使用。
  3.使用公章必须事先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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