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重要印章由总经理或总务部经理负责保管,交易用章由总务部秘书室保管。
第三条 需加盖重要印章或交易用章时依照以下手续进行:
1.重要印章
(l)需盖章时,持需盖章文件并填写《重要用印申请书》,经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报总务部秘书室;
(2)接到申请的秘书室主任,确认手续完备和申请单上填写无误后,将其与文件一起交总务部经理批复;
(3)总务部经理对文件的效用进行审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质询后注明意见,呈报总经理;
(4)总经理在对上述过程及文件审查后,直接在文件上盖印;
(5)盖过印的文件及《重要用印申请书》由总务部经理返还秘书室,文件发还申请人,《重要用印申请书》的“处理结果”一栏由总经理填写,由秘书室统一保存;
(6)总经理若认为文件有不完善之处,由总务部经理、秘书室主任依次向申请者反馈。
2.一般交易印章
(1)将文件并填写《交易印章施印登记表》后交总务部秘书室;
(2)接收上述文件及表格的总务部秘书室主任要亲自处理用印事务;
(3)总务部经理作为秘书室主任的上级,负有管理用印的责任。
第四条 总经理因不得已的原因而不能自行用印时,要预先征得同意后委托常务董事代行用印。
第五条 办理用印事宜应在营业时间之内。
第六条 严禁将印章带出公司。如不得不带出公司时,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应迅速向总经理或总务部经理汇报。
第八条 印章的新刻或改制由总务部经理获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不论是重要印章,还是一般交易用章,用于文件和凭证时就代表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将公司印章的印模制成印鉴簿,交由总务部经理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下发和修改、废止,由董事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