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外调字第___号
__国______公司(买方)与中国____公司(卖方)之间发生的有关______合同争议案,我会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七日至六月九日在广州调解结隶。现将隶情、责任和调解结果叙述如下:买方__国______公司与卖方中国____公司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六日在深圳签订第______号合同,该合同第六条规定“(买方)__国______公司将货款(全部)汇到(卖方)中国____公司开户行之后的第七日,卖方即将货物全部运往广州”。但卖方未能在限期内履行合同。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卖方致电买方要求延长运货期(七天),以便妥善将货物包装运输,买方拒鲍要求。结果买方以卖方超越运货期七天为据,要求卖方赔款__美元,卖方认为赔款额不合理,未能达成协议。买方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日向我会提出申请,要求卖方按其要求如数赔款,以补偿由于未按期送货所造成的损失。仲裁庭详审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并进行了调查,认为:卖方未能按期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地点(超期七天)确为事实,应对买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但是,______号合同第六条未写明因误送货期应赔款多少的具体数字,未尽事项中也没有补充说明该条款的执行办法。
我们认为:
(一)卖方应承担未能按期送货的责任,但因合同中未确定误期赔款的具体数字,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
(二)双方在协商解决赔款数字中,应进一步共同修改、补充合同中未尽事项,以便于履行。
__国______公司与中国____公司当事人一致赞同我会的调解意见,并表示本着友好相处的态度协商解决上述问题。
此为终局调解。
仲裁庭
首席调解员(签字)
调解员(签字)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章)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