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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保护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之合法权益,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投诉内容范围要求
  2.1 如果上级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方可进行投诉。
  2.1.1 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2.1.2 上级有出卖、泄密等危害企业行为。
  2.1.3 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2.1.4 上级违章指挥会造成严重事故隐患。
  2.1.5 企业行政处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2.1.6 员工作业条件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2.1.7 其他严重不合理行为。
  2.2 员工对上述情况的投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投诉方式与途径
  3.1 投诉人可采取面谈、信函(署名)方式进行投诉。
  3.2 投诉人可以向直属上级进行投诉,也可向人力资源部进行投诉。
  3.3 投诉人可以对企业内部无法处理的事项可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
  3.4 公司为保护员工,免受打击报复,同时设立总经理投诉信箱。由总经理亲自负责定期收取投诉信件。
  3.5 投到总经理投诉信箱之信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存档并及时(_____天内)直接调查。
  3.6 投诉人可根据受理投诉的对象能否处理投诉的问题及其公正可信程度来选择受理投诉对象。
  4.投诉处理
  4.1 受理投诉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4.2 隔级上级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投诉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做出裁决,投诉人如服从裁决则必须履行。
  4.3 人力资源部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辩护,有权代表员工向其行政领导或有关行政部门了解有关细节,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调解,投诉人服从调解则必须履行。
  4.4 投诉人对第十二条裁决、第十三条调解不服的,可继续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5.投诉及投诉处理的责任
  5.1 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投诉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受理投诉人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可对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门领导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3 凡涉及到的被调查人员经查有出具伪证或有隐瞒、泄密行为,公司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4 任何人不得对员工合法投诉给予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5 当事人对裁决或调解结果无异议但拒不履行的,公司可对其强制执行,必要情况下可对其进行处罚。
  6.附则
  6.1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6.2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解释与组织执行。
  6.3 本规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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