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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第一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经营主管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第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1.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2.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3.按照台班计算折旧: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九条 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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