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会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账簿所记载的数字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可不由会计账簿入账,而直接编制会计报告。
第三条 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者;
2.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者;
3.抄写、计算等有错误者;
4.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5.其他与法令或公司规定不符者。
第四条 会计报告应依总公司所定的期限编制。
第五条 本公司所属机构所编送的会计报告应为综合报告,必要时并附送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
第六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第七条 会计报告未经总公司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的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