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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

  第一条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了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报告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日报、月报等可根据期末办理完毕时已经入账的会计事项来编制。
  第二条 会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账簿所记载的数字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可不由会计账簿入账,而直接编制会计报告。
  第三条 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者;
  2.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者;
  3.抄写、计算等有错误者;
  4.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5.其他与法令或公司规定不符者。
  第四条 会计报告应依总公司所定的期限编制。
  第五条 本公司所属机构所编送的会计报告应为综合报告,必要时并附送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
  第六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第七条 会计报告未经总公司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的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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