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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调查管理办法

  从具体营业中获取情报
  第一条 营业状态是竞争对手经营状况的直接反映,调查员须认真加以观察分析。
  第二条 判断营业状态的基准有:
  (1)营业情况;
  (2)与交易户的关系;
  (3)与交易银行的关系。
  第三条 “营业情况”范围较大,要择定重点,不可只从表面上进行判断。
  第四条 从“交易往来关系”可以判断其进货在质量上、信用上是否有问题。
  第五条 “与交易往来银行的关系”虽然在调查上有一定难度,但其情报价值极为突出。
  获取相关经营者的情报信息
  第六条 尽管经营者的情报一般很少变化,但是仍须认真分析,以获取其中有价值的信息。
  第七条 对经营者的评价通常是调查中最困难的一环,因此在情报处理中要有充分的准备。
  第八条 对经营者的评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经验、能力和性格。
  第九条 “经验”并不只意味着经历。经营者自身的实绩和风格也是非常重要的评估资料。
  第十条 能力有许多的要素,行销能力、劳务能力、计数能力、管理能力、金融能力等是主体,可从日常的营业活动中加以认识。
  第十一条 经营者的性格可以通过其营业员的言行加以判断。
  从财务状况中获取情报
  第十二条 从资产负债表中可以了解对方的资产构成情况和运行状悉。
  第十三条 通过财务报表可以有更为准确的判断。
  第十四条 现金人账、支票付款期等,则可了解竞争对手的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商品的库存量是了解对方的重要情报,不仅要调查出其实际的库存量,还要争取调查到其入货、出货的情况。
  第十六条 要克服经费和人员问题而尽量对竞争对手全部交易往来客户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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