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非正式员工。
第三条 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工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金但以24个月为限。
第四条 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第五条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四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金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因超出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第七条 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1分,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第八条 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第九条 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祖父母;
5.孙子女;
6.兄弟姊妹。
第十条 死亡者女。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第十一条 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第十二条 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