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员工抚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抚恤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一次性抚恤金或每月发放抚恤金:
  1.因公死亡者;
  2.因公伤病以致死亡者;
  3.服务10年以上因病、伤死亡者。
  第三条 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金数(基数)而后每满1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金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基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金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 遗属在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属,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规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属,以未列出继者为限。顺序在后的遗属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 遗属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1.剥夺公权终生者;
  2.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属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外,另外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个月薪金数的抚恤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