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人力资源开发能力,规范本公司的人事考核管理,提高员工工作自觉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四条本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考核
第五条 本公司的员工考核通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4种。
1.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按照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3个月。试用3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的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其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2.平时考核
①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②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细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3.年中考核
年中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以取消。
4.年终考核
①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②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薄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应密送复审。
第六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1.试用人员;
2.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八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十条 考核成绩分优、A,B,C,D级。
第十一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其程序另定。
第十二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试题。
第十三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1.所请各种休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2.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3.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消者。
第十四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1.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①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②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③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④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2.本公司员工于当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①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06,满二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②记过一次减发20%;
③记大过一次减发60%;
④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五条 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惩
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种。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①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②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③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④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⑤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⑥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①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②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③协助上述第1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④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①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②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③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④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⑤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十七条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5种,分别予以惩处。
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①假借职权,徇私舞弊者。
②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③携带违禁品进人工作场所者。
④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⑤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⑥利用工作时间,搜自在外兼职者。
⑦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⑧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⑨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⑩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①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②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③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④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⑤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⑥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⑦在土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⑧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①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②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③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④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⑤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⑥冒替签到或打卡者(被顶替者及顶替者)
4.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①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②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③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④浪费物料者。
⑤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⑥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十九条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