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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下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按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运杂费的外币金额和规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用人民币借款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等,借记“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验收使用时,将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四、企业长期应付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益等),比照长期借款借款费用处理的规定办理。
  五、本科目应校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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