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提案范围:
1.物料设备等保管、运输、管理等之简化或减少浪费方法。
2.报废率之减低,生产之改进,操作方法与安全之改善等。
3.产品品质之改进。
4.工作效率之改进或革新方法。
5.经销之改进方法。
6.如何提高业绩或减少费用之方法。
7.精简人力之方法。
8.账务处理与成本结算之革新方法。
9.薪资制度之革新方法。
10.管理上之加强方法。
11.提案内容不得涉及个人,某一单位之薪资及人事方面的问题。
12.提案不必获得各级主管之许可。
13.提案需使用规定之用纸,于每月20日前填妥,投人意见箱并请具名
(提案用纸由管理部门送各单位备用,并在意见箱夹层放置若干,以备同仁取田)。
第三条 审查程序:
1.组织提案审查小组,委员人选由总经理提名组成之。
2.职责:调查提案内容,检讨,协调,并决定评价等事宜。
3.作业时间:每月加-30日调查与分析工作完成期,次月1-10日综合分析并作结论后,提呈核定,次月11-20日为核定期。
4.委员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如需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时,得通知参加,亦得交付有关单位限期研究或调查、分析。
5.审查基准:(1)思考程度;(2)价值程度;(3)适用程度;(4)性质范围;(5)需用经费程度。
6.奖励区分:
(1)采用奖500元(有特殊效果者,待实施后另行议奖)
(2)线索奖300元(提案本身可实施,而目前限于客观条件暂时无法实施旨,或因提案之提示,稍需修改而能实施者)
(3)努力奖100元(虽不能实施而提案者确已努力构想者)
(4)提案奖20元(此仅为鼓励提案而设)
以上之给奖由审查小组评定,并呈报核定之。
7.提案被采用者,审查小组填发实施命令单,分发各有关单位之组,课主管实施之。
第四条 成果考核:
1.实施单位经审查小组考核,其达成任务良好者,或实施不力者,审查小组得建议奖惩之。
2.审查小组应根据执行单位之进度表经常予以实际抽查,至完成时检查其成果之优劣及综合意见,呈报结案。
第五条 本条例经奉核定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