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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核薪及升迁细则

  第一条 新进人员的核薪及员工的升迁,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二条 新进人员除照薪金表核薪外,具经验者,另加经验薪,但必目缴验证件,规定如下:
  1.相关经验:学历与过去所任职务相关经验足1年者,提高一级核薪以10年为限;
  2.相似经验:学历与过去所任职务类似经验足2年者,提高一级核薪以10年为限;
  3.无关经验:学历与过去所任职务完全无关者不给经验薪;
  以上所称经验举例如下:
  (1)高商毕业现任会计工作,其过去具有会计工作者即属相关经验;
  (2)土木科系现任设计绘图,其过去为教授土木课教员即属相似经验;
  (3)商专科系现任会计,其过去具有事务性工作经验者即属无关经验。
  第三条 新进人员所任职务与学历无关者应照无关科系(薪金表所定)核薪。
  第四条 工员部分除检验工限高工程度并得比照上列规定计给经验薪。
  第五条 其他工员一律不计学历及经验薪。
  第六条 具有专技的艺工,如车、钳模具工业,原则按薪金表规定核薪,但得参照各行业实际工资行市,协调人事单位核给。
  第七条 新进人员未具专技资格,虽在专技单位工作,应照一般操作人员核薪。
  第八条 员工的加薪,依据物价指数,由人事单位做成专案,统一调整,不得随时个别申请加薪。  
  第九条 新进人员的核薪与核定权责如下:
  1.各单位新进人员到职后,应于每月10日及25日将试用核心单连同个人应交的人事资料一并送交人事单位,以凭审查;试用薪按核定薪9折计算;
  2.人事资料未依规定随附核心单送交时,人事单位得拒收核心单,如因此而未能领得当月薪金时,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3.试用期满,需转正者,应将转正单送人事单位层转核定(核心单第二联);
  4.科长级以上或重要职位人员的试用及转正薪(核心单)由人事单位呈转总经理核定生效;
  5.职员级的试用转正薪由人事单位呈转副总经理核定生效;
  6.工员级的试用与转正薪由人事单位呈由总务经理核定生效;
  7.试用核心单及转正单经上级核定后,由人事单位移送财务单位凭作发薪的依据。
  第十条 为使公司职员有升迁机会,以符合公司选拔干部的宗旨,特订立干部选拔规定如下:
  1.干部选拔但求唯才是用,并使同仁能机会均等,激发同仁的向上机同时为求选拔公正、避免偏差发生,故组成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委员的人选由总经理圈选;  
  (2)依据选人名册,选拔最佳人选;  
  (3)评审小组在候选人评分表评分及评语后以最高分前3名为递补人选,送总经理核定;
  (4)评审小组的候选人如与出席委员同一单位者,该委员应临时退席;
  2.各部主管或重要职位人员增补缺额经核准后,人事单位依据申请单所列条件,在公司现有人虽中初审符合者,造具候选人名册送评审小组评审;
  3.各部如有推荐者,可将名单送人事单位,经人事单位初审符合,并列候选人名册;
  4.评审会议由评审小组主任委员视实际情况召集;
  5.新任主管均以主管级最低薪起叙,如原薪已超过主管级最高时,超过部分并人职务加级;
  6.主管人员被调低一级主管职位,应按其被调职位的薪级范围重叙薪金与职务加给;
  7.主管调非主管时,应恢复其原薪,同时停支职务加给。
  第十一条 各部推荐职员晋升主管,事后发现晋升人员不适合主管职位时,应即撤换。
  第十二条 工员升任职员规定如下:各部职员定额出缺或增添人员时以在公司内部选拔为原则,如无适合人员时得办理公开征召,但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备高中以上(含)程度;
  2.具备报考职位的专长能力;
  3.须在公司服务足2年以上;
  4.己任领班职务1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上项工员报考,应按公告征召规定呈交履历卡等资料,经人事单位审查资格,不合时得拒绝其参加报考。
  第十四条 工员未经参加选拔或公开考试者一律不得升任职员。
  第十五条 工员升任领班,所具资格条件如下:
  1.年龄必须在25岁以上;
  2.在公司服务须在2年以上;
  3.设班人数须在最少10人以上;
  4.2年内未有过失处分者;
  5.具有领导能力与工作分配能力。
  第十六条 工员升任领班得支领职务加给。
  第十七条 领班及领有职务加给的人员,如调任无职务加给的职位时,原支职务加给应即停止。
  第十八条 工员工作调动,其薪金的支付如下:
  1.一般操作工如经短期训练调任为混凝土、锅炉工,得按薪金表等级规定重新核薪,但不得比原任该职的辞职人员原薪叙薪;
  2.原系冷作工,因体力或视力等因素不能胜任原职,调任一般操作工时得按薪金表规定等级重行核薪,但得考虑其年资因素,应较新进者略予提高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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