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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规范员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第三条 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巧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第四条 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加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
  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
  第五条 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2.连续旷职(工)3天或1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开除。
  第六条 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处。
  第七条 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第八条 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第九条 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
  第十条 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必须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拿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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