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缴销手续。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