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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分企业的利润中心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利润中心制度有关的组织原则、管理方式、酬金分配等基本事项,旨在激励全体员工发挥主动自发精神,朝企业目标努力,借以加速本企业的成长。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二条 本企业的营业部门(含第一事业部与第二事业部)分六个营业所与第二事业部等七个利润中心。各利润中心设主管一人,全权负责各该中心的经营。
  第三条 总企业设国外部与管理部支援各利润中心的经营。
  1.国外部为各事业部提供有关进出口的支援事宜。
  2.管理部下设财务与总务两科,全企业的财务调度与会计账务事宜由财务科负责管理。各利润中心的会计人员,概属财务科的编制,分别派至各利润中心工作,但仍受总企业管理部的指挥。总务科负责有关人事、庶务事宜。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总经理为本企业最高执行主管,投资报酬率目标的全盘经营工作。
  第五条 各利润中心按照总经理的指示,执行达成董事会决议的企业年度指挥所属利润中心,负责执行各中心的年度营业净利目标。如不能达成营业与净利目标,应有自请让贤另调他职的风度与决心。
  第六条 各利润中心为基本盈利单位,以其损益表评价其损益。
  第七条 各利润中心与总企业间物资的收交,均视为交易。总企业进货的成本加总企业负担的管理费用,为总企业卖给利润中心的销售价,亦为各利润中心的进货成本。
  第八条 各利润中心的现金与票据,均由总企业管理部财务科负责保管。各利润中心有自设的周转金。
  第九条 每月前6日总企业财务科列报各利润中心的损益计算,供总经理与各该利润中心主管决策之需。同时列报各利润中心成本费用,供总经理及各利润中心主管作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各利润中心除营业活动外,一切对外的承诺、签约等事项,均由总企业管理部代表统筹办理。
  第十一条 各利润中心除营业活动外,需对外行文时,不得以“xx有限企业”的名义,而应以“xx有限企业xx营业所”的名义行之。
  第十二条 各利润中心对人事任免、调动、核薪及有关员工福利等事项均有决定权,唯需依总企业管理部的规定,并由管理部发布。

  第四章 利润中心盈余的分配与亏损的弥补
  第十三条 各利润中心盈余的分配,以季为结算期间。
  第十四条 各利润中心每季的结算如有盈余,应优先用以弥补以前各季所发生的累积亏损。其所盈余的分配如下:
  (l)股东权益(拨总企业)70%
  (2)利润中心权益30%
  各利润中心权益的分配如下:
  (l)利润中心保留基金10%(存总企业,用来弥补亏损或扩充中心)
  (2)总企业分享2%
  (3)利润中心主管2%
  (4)利润中心员工10%
  (5)利润中心福利金2%
  (6)总企业福利委员会4%
  第十五条 各利润中心同仁应得的奖励金额,原则上由各利润中心主管全权分配所属人员。唯各利润中心主管需列出分配明细并附各人员考绩表,送经理审核,转呈总经理作最后的核定。
  第十六条 总企业对于各利润中心及各单位平时较为出力的同仁,如事实需要,得再酬给奖励。
  第十七条 各季结算的奖金,原则上均于次季第一次发薪时发放75%,余25%并于年终奖金发放。中途离职者,视同放弃。
  第十八条 任何利润中心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预支或暂支名义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 各利润中心经管的财物,于年终盘点时,如发现有短少,须于发放奖金时按账面价值扣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本企业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总经理呈请董事会批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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