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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图样与文件管理

  1.目的
  明确技术图样与文件的签署、更改及标准化等内容,对技术图样与文件进行有效的控制。
  2.范围
  适用于产品图样、工艺图样、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管理。
  3.职责
  技术部门负责技术图样与文件的统筹管理。
  4.工作程序
  4.1 技术图样与文件的签署
  4.1.1 技术图样的签署
  4.1.1.1 签署栏目分为设计、校对、审核、工艺审查、标准审查、审定、会签和更改等,必要时可增设其它栏目。以上栏目中“设计”、“校对”、“审核”及“审定”栏必须有签署人,其它栏目可根据需要进行签署。上述栏目中,“校对”和“审核”可由同一人签署,其余各栏必须由不同的人签署。
  4.1.1.2 各栏目签署人的资格和责任:凡技术图样的各栏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签署方为有效;签署人对自己的签名负有相应责任。
  技术图样各栏目签署人的资格和相应责任:
  (1)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
  (2)对设计的技术性能指标、图样的结构、尺寸等正确性负责;
  (3)对工艺、安装、调试负有配合责任。
  校对图样的校对者指定具备资格的技术员对图样的装配、尺寸、配合、工艺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审核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或指定具备资格技术员具备与审核对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设计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负责,对结构、关键工艺、总体方案的合理性负技术把关责任。工艺审查具体工艺设计或工艺审核人指定具备资格人员对工艺(含加工、安装调试工艺)进行审查标准审查具体进行标准化的工作人员指定具备资格人员检查图样是否正确执行有关标准。审定项目负责人、总工、副总或直接领导者:
  (1)对总体方案和技术、安全指标负领导责任;
  (2)对以上栏目签署人的资格负认可责任;
  (3)检查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成套性。
  会签会签人据事项而定对会签事项负责更改原设计、制图人员或项目负责人
  4.1.2 技术文件的签署
  4.1.2.1 签署栏目分为编制、审核、批准和更改等,必要时可增加会签等其它栏目。编制、审核、批准和会签栏必须由不同的人签署。一般技术文件可仅签“编制”和“审核”栏,设计任务书、总体设计说明书等关键技术文件,“批准”栏必须要有签署。
  4.1.2.2 技术文件各栏目签署人的资格与责任:
  (1)对文件内容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2)按有关要求编制,清晰明确。
  审核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指定具备资格技术员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文件编写人的资格负认可责任。批准总工或副总负直接领导和最后把关责任。会签有关会签部门具备资格的人员对会签文件的共同条款或双(多)边关系条款负认可责任。更改原文件的编制人员或项目负责人。
  4.1.3 审查的程序
  4.1.3.1 技术图样或文件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由设计(编制)人员交下一文件签署人审查,原则上应将全套技术图样或文件送审,必要时图样可按组、部件分类送审。
  4.1.3.2 校对应形成记录,并将结果记录于《图纸校对记录》中。
  4.1.3.3 审查在原稿上进行,一般在需要修改的部位用铅笔打上标记,将审查意见记录于《技术图样(文件)审查意见表》后,连同原件转交下一文件签署人。
  4.1.3.4 技术图样或文件完成审定后,将审查意见连同原件返回设计(编制)人员。由设计(编制)人员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交由各签署人复查修改内容。当所复查的内容完全无误后,方可进行签名。
  4.1.3.5 各栏目的签署次序为:设计(编制)→校对→审核→审定(批准)。“更改”可于审定(批准)后各阶段进行。凡无前一级签署人的签名,后一级责任人不予受理,并责成前一级责任人完成签署手续。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前一级责任人承担。
  4.1.3.6 如审查员与编制者双方意见分歧时,由批准人员或直接领导仲裁。
  4.1.3.7 各栏目完成签署后,由设计(编制)人员将底图(或原件)连同审查意见移交综合档案室存档,并在《档案交接记录表》(见pd423《文件控制程序》表码:pd423-02)上办理交接手续。
  4.2 技术图样与文件的更改
  4.2.1 更改的原则
  4.2.1.1 图样与文件的更改,不得降低产品质量,也不得违背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2 更改后的图样与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并保持清晰。
  4.2.1.3 更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保证更改前的原图样与原文件有据(档)可查。
  4.2.2 更改的实施
  4.2.2.1 更改人员确定需要更改的内容及处数,填写《技术图样(文件)更改通知单》(见pd423《文件控制程序》表码:pd423-04),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4.2.2.2 更改人员按审批后的更改通知单(及附件),对底图(或原件)进行更改,并将更改通知单(及附件)移交综合档案室,作为原图样或文件的一部分。
  4.2.2.3 综合档案室将审批后的更改通知单(及附件)的复印件发放于原图样或文件的受控场所,并做好相应的发放签收记录。各受控场所应按更改通知单(及附件)的要求,及时对原图样或文件进行修改。
  4.2.3 更改的方法
  4.2.3.1 图样与文件的更改一般应采用划改:将需要更改的尺寸、文字、符号或图形等,用细实线划掉(被划掉部分应能清楚地看出更改前的情况),然后填注新的尺寸、文字、符号或图形等。
  4.2.3.2 当划改会引起误解,或有损文件的清晰,或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可采用刮改的方式,在保证有据可查的原则下(如先将原件复制盖“参考”印章后存档),将被更改的内容刮掉,填写新的内容。
  4.2.3.3 若图样或文件的底图经多次使用与更改而污损不能再用时,或更改的内容不能在原底图上进行更改时,根据最后更改的文字、图形等进行重新绘制或打印底图,新底图的版本号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附在图号末尾。旧底图或其复印件应存档备查,盖“参考”或“作废”印章,并由经办人签上姓名、日期。
  4.2.3.4 为避免误解,印刷图样或对外文件(如:铭牌、包装箱印刷图、产品说明书等)的更改采用刮改,不做标记,只在更改栏上填写更改通知单号、更改人签名和日期。
  4.2.4 更改的标记
  4.2.4.1 划改时在靠近图样与文件的更改部位,写上更改标记:用加圆圈的小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c……)。
  4.2.4.2 更改的内容,如地方紧凑,允许划掉更改部分,在其附近空白处写上新内容,自更改标记处引出一条带箭头的细实线指向更改处。
  4.2.4.3 部分图形的更改,用点划线将更改部分围上,然后用细实线打“×”,另在图纸空白处给出新图形。
  4.2.4.4 整个视图的更改,用细实线划去,在附近或采用附件给出新图,以一个更改处数计算。
  4.2.4.5 更改标记一般按每张图样或文件编排,但对多张表示同一代号的图样或文件,更改标记应按全份图样或文件编排,并填写在需要更改的各张图样或文件上。
  4.2.4.6 凡经更改的图样或文件,均应在更改栏中填写:
  1)更改标记;
  2)同一标记下的更改处数;
  3)更改通知单编号;
  4)更改人签名;
  5)更改日期。
  4.2.5 更改的补充说明
  4.2.5.1 技术图样与文件更改通知单应注明编号,其原件应存档备查。
  4.2.5.2 借(通)用件的图样更改应慎重,不得破坏借(通)用件的性质。否则,应绘制新图样,另编代号,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一切图样及文件,而原通用件和借用件的图样仍予以保留。
  4.2.5.3 更改后的图样与文件,如破坏了互换性,应改变图样及文件的代号,也可制作新的图样或文件,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图样与文件。
  4.3 技术图样与文件的标准化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4.3.1 图样与文件的幅面、格式、标题栏、名称、编号、应符合qb001-2003《技术文件编号方法》和qb002-2003《技术图样与图形绘制标准》的规定,审批的次序和签名应正确、完整、齐全并符合4.1.3条的有关规定。
  4.3.2 图样与文件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引用的标准代号、名称应正确、有效,前后要统一。序号书写及排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4.3.3 图样与文件中的主要参数应符合标准,所用参数应前后一致。技术要求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应简明扼要、通顺、易懂。文字书写应工整、清晰,标点符号的使用应正确,内容应完整齐全。
  4.3.4 图样上标注的外形尺寸、连接尺寸、安装尺寸,标注的形位公差、尺寸公差与配合、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有配合要求的零件表面粗糙度与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应相互适应。
  4.3.5图样上焊接、中心孔、滚花、螺纹等的标注应符合标准的规定;齿轮、螺纹、弹簧等图样的数据应齐全。
  4.3.6 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借用件、外购件;选用的结构要素、材料牌号、规格等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大小相近、形状和用途相似的要素尽量统一。
  4.3.7 装配图明细栏内容和填写方法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4.4 借、通用件的管理
  4.4.1 借、通用件的划分
  借用件和通用件均属设计继承,但存在下列差别:
  借用件和通用件的差别
  项目借用件通用件
  含义产品中采用其它已有产品的组成部分有一定先进性和继承性,可在不同类型或同类型不同规格的产品中互换审批手续不需经批准须经企业领导批准适用范围适用产品范围小适用产品范围大图样代号沿用原设计图样代号有专用的代号推荐方式不以企业标准方式颁布一般编成图册,以企业标准方式颁布投产方式可组织集中投产,但通常储备量较小具备组织集中投产条件,储备量较大。
  4.4.2 借、通用件的原则
  4.4.2.1 跨系列产品中可广泛采用的零部件,应尽量地制订为通用件。
  4.4.2.2 通用部件中不应借用产品专用件(基本件)。
  4.4.2.3 同系列产品以及同一产品的各专用部件之间,应最大限度地建立借用关系。
  4.4.2.4 派生产品或变型产品应尽量地借用原产品的零部件。
  4.4.2.5 被借用件通常应是已经样机试制鉴定,并具备小批量试制或成批投产条件的产品零部件。
  4.4.2.6 同时设计的同系列产品,虽然图样未经样机试制鉴定,仍可建立借用关系。
  4.4.2.7 采用借用件应考虑其结构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
  4.4.2.8 应尽量地避免借用一次性产品的零部件。
  4.4.3 借、通用件的编号
  4.4.3.1 借用件沿用原设计的图样代号。
  4.4.3.2 通用件必须有专用的代号,其编号方法如下:
  1)通用零件的编号:t__________;(注:__________为从00001开始的流水号。)
  2)通用部件的编号:tb__________。
  4.4.4 借、通用件的登记与管理
  4.4.4.1 通用件应设计、汇编成图册,并编制明细表。
  4.4.4.2 凡已被采用的借、通用件应进行使用登记,可登记在图样附加栏上方。
  4.4.4.3 登记手续由设计时图纸的使用者负责。
  4.4.4.4 借用件如使用广泛,应及时提升为通用件,以便简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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