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

  账户是各单位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各单位在使用账户时,必须遵守银行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银行检查时,应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票凭证或远期的支付凭证。
  5.正确、及时记载和银行的往来账务,并定期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6.下列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l)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2)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3)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7.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可以开立新账户。
  8.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9.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10.开户银行对一年(按月、日计算)未发生收付业务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11.存款人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