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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後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条 支票付款後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後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三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後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四条 对於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五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第六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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