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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加强财务管理,增进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的购置、厂房的扩建以及增加固定资产效能的修缮、在规定金额以上之资本性支出(即对外投资),其所需资金应以资本公积、计划增资的未分配盈余、折旧准备或长期借款支付;但非计划内固定资产的购置,增加固定资产效能的修缮,可以短期资金支付。因各业务拓展的需要,其总额以不超过该生产单位占用固定资产当年度折旧准备的总额为限。
  第三条 凡因生产所需原料、材料、物料、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1年期以内,或1个生产周转期以内所需的周转资金,其所需资金来源以生产运营收人或短期借款或额定生产周转金支付。但在规定金额以上及1年期以上、3年期以内的承建工程,所需的中期资金,企业部门在签订契约时,应尽量争取随工程进度约定分期付款额度,使收益与费用配合及协调财务调度与减轻财务负担。
  第四条 年度计划内长期资金的筹措由财务科拟订计划,经送报核定后依规定程序办理之;非年度计划内的长期资金的筹措,由财务科送报核定后办理之。
  第五条 无固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各企业都不得作长期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对外投资;除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外,非依规定程序核定的固定资产购置、厂房扩建、对外投资或超过原定计划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所需资金,财务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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