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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

  印信种类
  第一条 种类
  (一)公章:各公司向主管机构登记之公司印鉴及特定业务专用之公司印信。
  (二)职章:
  1.董事长、各公司总经理刻有公司名衔及职别的印信。
  2.刻有职别及特定业务专用的主管印信。
  (三)职衔签字章:各公司厂、处长以上主管刻有职衔及签名的印信。
  (四)部门章:刻有公司及部门名衔之印信。如为不得对企业外行文之部门,应于部门章上加注“对内专用”之字样。
  (五)校对章、骑缝章、附件章:刻有公司名衔及“校对章”或“骑缝章”“附件章”等字样之印信。
  第二条 印信的资料及形式
  所有印信均为圆形橡皮质。
  印信使用
  第三条 监印人员
  (一)各公司公章及董事长职章之监印人员应签请本企业董事长核定后任用。
  (二)特定业务专用的图记及董事长职章、公章、总经理职章之监印人员应签请各公司总经理核定后任用。
  (三)各部门主管的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由各部门主管指定监印人员。
  (四)监印人员不在时,应由代理人代为监印,代理人的任用应依前三款的规定签准或指派。
  第四条 印信盖用
  (一)行文时应依第八条的规定判行送请监印人员依第七条的规定于函件、文稿及底本上用印。
  (二)其他文件需盖用印信者,经办人应填具“盖用印信申请单”一式二联,经呈准后凭以申请用印,监印人员除于文件上用印外,还应于“盖用印信申请单”正面加盖使用的印信,并收存第一联,第二联退回经办部门存查。
  第五条 印色使用
  公章、职章以红色印泥或红色打印水用印的。
  印信管理
  第六条 印信的核定及制发部门
  (一)公章、董事长及各公司总经理之职章及职衔签字章均经总管理处董事长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二)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的部门章或特定业务之主管职章经各部(室)经理(主任)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三)各事业部经理、厂(处)长的职衔签字章、特定业务之主管职章及各部门的部门章经各公司总经理核定由各公司总经理室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七条 印信登记
  业务主办部门需用特定印信或业务专用印信向有关主管机构报备时,该印信的登记、更换、撤销等的手续,均由该主办部门办理。
  第八条 印信申请
  (一)印信制发的申请
  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由主办部门填具“请(制)发印信申请表”一份,送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呈请核定后由管理部门制发。
  (二)印信换发的申请
  1.印信的印文磨损申请换发时,由监印人员填具“请(换)发印信申请表”一份,于备注栏拓具印模,叙明制发日期,送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呈请核定后由管理部门换发。
  2.原有废旧印信应于换发的印信收到后一周内,由监印人员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印信补发的申请
  1.印信毁损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该印信登记机构报备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填具“请(补)发印信申请表”一份,于备注栏叙明原印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议处,并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呈经核定后,由管理部门补发。
  2.补发印信的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信,以资区别。
  3.遗失的印信寻获时,应即交由监印人员于二日内依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四)印信增刊的申请
  1.一种印信以制发一枚为原则,但如因业务需要或受地区限制需增刊者,由业务主办部门依本条第一款规则申请。
  2.增刊的印信应由管理部门斟酌实情设法加以区别。
  第九条 印信缴销
  (一)废旧、撤销或遗失寻获的印信,应由监印人员填具“缴销印信申请表”一份,送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呈经核定后,检具缴销之印信,送缴管理部门撤销。
  (二)印信管理部门收到缴销的印信,即斟酌实情予以保存或截角注销。
  第十条 印信管理
  (一)各种印信由各监印人员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二)印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信之制发、换发、补发、稽查等管理工作,并设立“印信登记表”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
  (三)印信不固定换发年限,印信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稽查一次。
  (四)主管、监印人员或印信管理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印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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