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2.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3.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4.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规定
1.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
2.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章。
3.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4.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 印章的监印
1.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2.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3.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 印章盖用
1.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第五条 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况,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第六条 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罚。
第七条 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第八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