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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议费管理,压缩会议费支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会议费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行政机关近年来会议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费实行总额包干。市财政局与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核定年度会议费。确定后,执行中不再调整和追加计划范围以外的会议费支出,凡各部门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计划外专业性会议,其费用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自筹,不得向财政另外申报会议经费。
  第三条 会议费使用范围: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列入市政府会议计划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临时性会议。
  第四条 严格精简会议,压缩会议规模和时间。凡涉及县(市)、双阳区参会人员较多的会议,一般要召开双向电视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
  第五条 会议力求简朴、节约。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机关、团体的礼堂、会议室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在宾馆召开会议,不得在高级宾馆召开会议。必须在宾馆召开的会议,应安排在长春宾馆,并享受宿费优惠照顾价。会议一般不安排食宿,必要时只安排县(市)和双阳区与会人员食宿,居住长春市内的与会人员不安排食宿,不予补助。凡会后下发文件的,不再印发会议材料。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工作人员,不得租用宾馆起草会议材料。
  第六条 严格会议费申报、审批程序。各部门在会议召开前,要填写《会议审批单》,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批。在已经确定的经费预算内,办公厅要从严掌握会议费开支标准,认真审核各部门会议费预算。
  第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包括场租费、必要的材料费、食宿费等,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得发纪念品。重要会议经审批同意安排用餐的,提倡自助餐。餐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60元。
  第八条 严格会议费的监督管理。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会议费开支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不予以报销。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将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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