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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建议改善条例

  第一条 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借以提高经营绩效,特订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或革新意见,均可向人事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可洽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
  第三条 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
  1.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2.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的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革新意见。
  3.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的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4.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串、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第四条 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
  第五条 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或革新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可以内容不全为由,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并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授原建议人。
  第六条 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审议委员,经营会议经理为召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需与召集人洽商后邀请与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
  第七条 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1.关于员工建议案件的审议事项。
  2.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3.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4.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5.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第八条 人事部收受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3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召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特殊,需由审委会另行治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加。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可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1.对于公司组织研提调整意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能效果者。
  2.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研提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受益者。
  3.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值得实行的。
  4.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建议,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5.对于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6.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等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
  第十条 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建议案评核表各个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定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

等 级

奖 金

第一等

200元

第二等

400元

第三等

600元

第四等

800元

第五等

1000元

第六等

2000元

第七等

3000元

第八等

5000元

第九等

7000元

第十等

10000元

特等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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