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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条例

一、为达到和保持工作高效,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二、嘉奖、晋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晋升。
  1.对改善管理、改良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有重大贡献者;
  2.在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3.绩效考核评分极优,获总经理奖励基金者。
  三、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工作积极热心、技术全面过硬者;
  2.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3.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或公司财产不顾生命安危挺身而出者;
  4.提出合理建议,并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四、纪律处分
  1.轻度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严重过失,即多次违规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最后警告,并处人民币_______元以下罚款。
  3.经书面警告或罚款后,仍然无视公司制度,或因严重主观错误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或涉及刑事案件者,处以即时除名或开除。该处罚无须提前通知,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五、员工申诉:若员工对处分不满,可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及行政人事部申诉,行政人事部将视其情节与有关方面调查研究,并作出最后决定。
  六、轻度违纪:下列行为列入轻度违纪,将受到口头或书面警告。
  1.工作时或公众场合衣冠不整;
  2.违反考勤规定;
  3.上班时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无故喧哗、起哄、吵闹,影响生活、办公秩序;
  5.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6.违反部门常规;
  7.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
  七、严重过失: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予以最后警告,并处_______元以下罚款:
  1.脱岗、睡岗、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
  2.蓄意破坏、损坏公物;
  3.污言秽语、无理取闹、拉帮结派、寻畔滋事;
  4.涂改、假造单据、证明;
  5.违抗上级正确命令,无故不完成本职工作;
  6.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和声誉;
  7.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微损失(_______元以下);
  8.违反禁烟、禁酒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者。
  八、有下列行为者,即时除名:
  1.贪污、盗窃、贿赂、行贿、受贿;
  2.道德败坏,参与黄、赌、毒者;
  3.参加反动组织、黑社会或邪教者;
  4.组织煽动罢工,聚众斗殴闹事者;
  5.私自兼职者;
  6.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者;
  7.连续旷工_______天、_______个月内累计旷工_______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_______天者;
  8.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九、所有奖惩提议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制“奖惩呈报表”,逐级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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