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需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入仓登记手续,并要有仓库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仓。凡进仓人员工作完毕,出仓时应主动请仓管人员检查。
第三条 一切进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背包、手提袋等物进仓。
第四条 仓库范围及仓库办公地点,不准会客,其他部门职工更不准围聚闲聊,不准带亲友到仓库范围参观。
第五条 仓库范围不准点火,也不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仓库不准代私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应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物品存仓。
第七条 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要,不准把仓库商品物资试用试看。
第八条 仓库应定期每月检查防火设施的使用实效,并接受保安部的柱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