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仓的仓管人员应负责整理该仓物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账务报表的登录等业务。
第三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物品应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第四条 产品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 库存产品如有呆废或损毁非仓管人员能自行克服的,仓管人员应即填具“产品送修单”连同产品送交服务单位修护。
第六条 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库引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检。
第八条 每年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业务部门等共同处理总盘存时必须实地查点产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账面的记载相符。
第九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十条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部门主管呈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直接保管产品的仓管人员变动时,应由其所属的部门主管查对库存商品的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