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激励经销商推行分期付款销售业务。
2.拓展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
3.诱导未能以现金购买的客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
4.吸引欲对其他品牌分期购买的顾客。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公司品牌所属经销店。
第三条 奖励内容
1.凡推行分期付款的客户,于成交后(以收到第一期款为准),按分期价款给予2%佣金。
2.商品运输及安装等由推行分期付款的经销商具体负责承办,或由公指定的经销商负责办理,并由本公司给付安装费,其标准如下:
(1)KV—20、KV—18 安装费500元。
(2)KV—16、KV—13、AUDI。 安装费400元。
第四条 奖金核算
经销商推行分期付款按每季累积依下列标准核发奖金。
1.佣金、安装费,每月核发一次,其具体核算方法如表14-10所示:
奖励% |
每季推行情况 | ||
A级区域 |
B级区域 |
C级区域 | |
2.0% |
100万以上 |
75万以上 |
50万以上 |
1.8% |
75万以上 |
50万以上 |
40万以上 |
1.6% |
50万以上 |
40万以上 |
30万以上 |
1.4% |
40万以上 |
30万以上 |
20万以上 |
1.3% |
30万以上 |
20万以上 |
20万以上 |
1.2% |
20万以上 |
15万以上 |
10万以上 |
1.1% |
15万以上 |
10万以上 |
7万以上 |
1.0% |
10万以上 |
7万以上 |
5万以上 |
3.经销商需凭本公司台头发票,以“分期付款佣金”、“安装费”、“奖励金”等名义领取。
第五条 奖励期间
本办法实施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