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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有关零用金的设置划分如下:
  1.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负责各单位的零星支付;
  2.工点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再进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
  第二条 零用金额暂定工点每月经常保持5万元,以后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再行研办。
  第三条 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理人员,即凭单据支给现金;
  2.零用金暂支,不得超过1咖元,特殊情况下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
  3.零用金借支,经手人应在一周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之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一周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应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第四条 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
  1.零用金收支应设立零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
  2.每星期应将收到零用金的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
  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应照第三条第四款办理;
  5.零用金账户应逐月结清。
  第五条 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缺,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六条 本细则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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