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单位的可控制费用统于每月月底前由财务部就下月份各单位的费用概算一次(必要时得分次)汇人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内备支。
第三条 各单位的收入款项除财务部汇人的款项外,一律不得自行挪用单位内收回的应收账款(包括现金及支票)其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依账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悉数寄回总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的填写应一次复写两联,第一联于每旬第1日(即每月1日、11日、21日)中午以前就上旬收支逐项编制妥,连同费用科目的正式收据或凭单呈单位主管签核后以限时转送寄送财务部;第二联由各单位自行汇订成册作为费用明细账,并凭以于月底当天填制“费用预算分表”。
第五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编号系指费用的笔项而言,采每月一次联系编号方式,月内的每月编号应相互衔接并连续编至当月月底止,次月一日再行重新编号。
第六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类别的填写,系指依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分属类别,分别以“营”或“服”或“管”等字表示,其性质的区分如下:
1.营业费用: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人员)所发生费用;
2.服务费用: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之。
第七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的“名称”系指各项费用的科目名称,其明细如下:
1.营业费用:即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员)所发生的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2)旅费:凡营业人员计程车资及营业员因业务之需所付的差旅费属之;
(3)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因业务上应酬所需支付者属之;
(4)薪工津贴:凡营业人员薪资皆属之(包括本薪、机车津贴、交际津贴、成效奖金、各项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账:凡账款尾数无法收回,或倒账公司损失皆属之;
(6)名片:凡营业人员所印名片皆屑之;
2.服务费用:即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员)所发生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服务人员所支之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屑之;
(2)旅费:凡服务人员所支之计程车资及服务人员因服务的需要所支的差旅费皆属之;
(3)公共关系:凡服务人员因服务上的需要所支的交际费皆属之;
(4)薪工津贴:凡服务全体同仁的薪资皆属之。 (包括本薪、机车津贴、绩效奖金、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账:凡账款尾数无法收回者属之;
(6)名片:凡服务全体同仁所印的名片属之;
(7)工具:凡单价在100元以下者的工具费属之;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费用: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汽油、机油属之;
(2)旅费: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计程车资或出差旅费属之;
(3)运费:装载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4)文具用品:凡日常所用的文具纸张等屑之;
(5)清洁费用:凡清洁公司打腊所支的费用皆属之;
(6)邮票:凡邮寄函件及包裹的邮资及购邮票等屑之;
(7)电话费:凡业务上的长途电话及市区电话属之;
(8)电报费:凡业务上的需要拍之电报属之;
(9)电力费:凡用电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0)自来水费:凡用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1)修理费:凡汽车修理及保养费等属之;
(12)人事广告费:凡刊登招员启事等属之;
(13)报章杂志:凡订阅报章杂志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4)固定薪资: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的薪资属之;
(15)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所支付的交际费属之;
(16)租金支出:房屋的租金;
(17)税捐:凡支付营业印花税属之;
(18)其他变动费用:凡未能列人该分类科目的费用属之。
第八条 上述所列项目,会计员应按其性质区分(即营业费用、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妥予分类报支,不得相互混淆。
第九条 各单位与总公司间如有代收或代支事项发生时一律以“内部联络函”联系之,其作业规定如下:
1.各单位代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日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何单位收款,代收现金应先换购汇票;若代收票据须注明代收票据内容,并连同票据一起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通知被代收单位人账的同时将入账情形回复代收单位;
2.总公司代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月,由财务部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收款项呐容;若为票据应注明票据内容,通知被代收单位,款项则暂时留存,被代收单位于接获财务部的通知时,应即于当天的“收款及成交奖金明细表”上加入该笔账款,增加其收款总额,并将人账情形回复财务部;
3.各单位代总公司支付款项时(如押标金、权限内购人的生财器具及服筹部汽油或单价在1加元以上的工具、油墨等)不得记人现金收支旬报表,睦应另行备忘登记,于每旬寄送“现金收支旬报表”时另以内部往来联络函降所代支的款项明细及总额述明后连同单据一并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郓凭以汇人该笔款项。若为紧急代支事项必须立即处理时,除以电话通知财夸部电汇处理外,仍应填具“内部往来联络函”述明以资凭证;
4.总公司代各单位支付费用款项时,(如预付房租等)应由财务部于每月25日前以联络函通知被代支单位依虚收虚付方式在其“现金收支旬报表”上均“收入金额”栏内径行加入该笔款项同时在“支付金额”栏内,直按登人该笔费用款项以增加账面的收入金额与费用金额。
第十条 各单位全体员工的借支总额在3千元以内者得经单位主管核准的由首存现金中先行借支,并限于每月10日发薪时一次扣回;其借支总额超过3000元者,应依权责划分逐笔专案报备核准后始得由财务部汇寄支付。
第十一条 每月月底当天,各单位会计员应凭留存之当月份该单位“现金收支旬报表”依费用类别分别统计其当月份各项费用的总额,详填于“费用预算分析表”中呈单位主管就可控制费用中的各项费用其实际与预算的差异详加分析。
第十二条 “费用预算分析表”一式两联,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此表(两联一起)连同“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一并寄送总公司业务部,由业务部据以查核与“直线单位绩效评核表”所填的费用数字无误后,即转送财务部复核并呈具所属副总经理填具总评后第一联由财务部留存,据以分析全公司费用差异,第二联寄回各单位存查。
第十三条 “费用预算分析表”上的费用率系指当月份的费用与营业额的百分比,“本月费用预算”一栏之计算公式如下:
1.本月“营业费用”预算:上月营业费用×(1±本月营业收入成长率);
2.本月“服务费用”预算:上月服务费用×(1±本月服务收入成长率);
3.本月“管理费用”预算:上月管理费用×(1±本月营业及服务总收入成长率×20%)。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