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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工作细则

  (一)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商业信用时,应办妥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考察客户信用的变化、签注在资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共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以及各种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可不受此限。
  第三条 在赊售货晶业务而产生的支票收受时,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非该客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在支票上履行背书手续;
  3.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
  4.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
  5.注意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
  6.注意支票记载任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处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7.注意支票上文字记载、备注(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8.注意支票是否已过期;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本公司的特别规定;
  9.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的信用。
  第四条 商业支票、乙种存款取款单不宜接受。但如须参加客户债权分配,或客户本身未使用支票及客户确实无支票,且信用良好者除外。
  第五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会计科处理。营业单位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晶,或新开支票,再将原支票交付客户。
  第六条 公司在交易中收到的票据,要通过“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核算。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除了由承兑人兑付外,还由出票人连带负责,并且代表着实际的商品销售货款。倘为数较大,一般都另设“应民承兑汇票”账户,与“应收票据”账户分开核算。
  第七条 应收票据被拒付时,该项票据就应从“应收票据”账户中转出,用会计分录转入“应收账款”账户,以反映该拒付事实。凡是认为无法收回现款的应收票据则应予销记,转作坏账损失。
  第八条 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送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索回,送交会计人员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 会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如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迅速妥善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送会计科依章办理。
  第十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的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送会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在利益偿还求偿时效期内)有偿还能力时,应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不法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受损时,依人事管理规则责处,情节严重者须移送法办。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送呈批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二)盘点办法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便于年度结算,核对账卡记载与购料实际数字是否发生错误,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盘点种类
  1.年中盘点,于每年6月底由本单位自行盘点;
  2.年终盘点,于每年年终的12月31日下午13时举行,由各单位相互盘点。
  第十五条 盘点方式
  1.年中盘点由本单位经理指派本单位人员盘点后,将盘点表送财务部门会计科审核,结果于盘点后半月内回付盘点单位;
  2.年终盘点先由本单位经理视业务繁简而分成若干组,指派若干人,分组预盘,再由其他单位人员按照分组监督盘点,最后并由高级主管抽点。盘点结果经财务部门会计科核对后,于1个月内回付盘点单位。
  第十六条 盘点步骤
  正式盘点之前,先由本单位预盘人员将各项应盘物品,清点后填注标签悬挂在各项物品之上,然后再将各项物品逐项列于盘点表内,于正式盘点时交由盘点人参照实盘。倘有数字不符,或物品漏列表等事情,盘点人或抽查人应予改正或补列。
  第十七条 盘点范围
  成品、原料(含半成品)、物料、机器设备、外借原料及加工原料。
  第十八条 盘点处理
  盘点表一式三联,白联为存根联,红联为审核联,蓝联为妇联。此项表格经各负责人分别记章后,白联由各单位自存,红蓝两联并送财务部门会计科审核;审核结果,红联留会计科存案,蓝联送盘点单位参考。
  第十九条 人员分配
  预盘人员由本单位的承办人或保管人担任,盘点及盘点人员由人事部门在其他部门中选派;抽点人请各经理(或副经理)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会计科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实行,经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可随时修改。
  (三)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响应政府奖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公司员工生活,特制定本办法。此处的“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满3个月)而言,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计科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员工储蓄存款的收付、登记、保管、通知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经会计科主管核准,财务部主管批准后,方得入账,依票据部分应经交换退一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提出款项时,取款人应自行填好提款单一份,并亲自签名盖章,才可提款。
  第二十六条 员工储蓄存款主办人在受理提款时,要事先核对印章和签名以及金额。金额在删元以上的提款应于3天前通知主办人。
  第二十七条 存款利率依国家银行所定利率作参考,由财务部主管人员制定。
  (四)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财务科负责各单位的零星支付,必要时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备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备用金管理人员,即凭通知单支给现金;
  2.付款通知单内的金额,应按权责由各级主管盖章;
  3.备用金的暂支不得超过1咖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行政部经理核准;
  4.备用金的借支,经手人应于1周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人的印章后,交备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1周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须将该款转入经手人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第三十条 备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备用金的收支应设立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企业部经理核阅。备用金每周应将收到的发票或收据,编制备用金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会计科。会计科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备用金额与周转。会计科收到备用金支出传票,补足备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时,可直接通知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须参照第二条款办理。备用金账户应逐日结清。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应由保管人员出具保管收据,存于财务部会计科,如有缺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五)会计预算
  第三十二条 营业预算
  各事业部应于每营业年度10月底前,依下年度营业目标拟订下年度营业预算。预算的编制依会计科目的内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原材料、物料、人工或外包工程)、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并拟编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表,一式两份,经核准后,一份送财务部会计科备查,一份自存。
  第三十三条 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各事业部就已核定的投资建厂计划,与财务部会计协编固定资产预算,依会计科目内容编制明细表及长期资金支出预计表、年度预算执行控制表。前项预算表的编制,事业部应按财务分类标准,分项设置预算执行控制卡及工程进度预算控制卡,一式两份,自存一份,以一份送财务部会计科编制长期资金预算执行预计表。
  第三十四条 现金收支预算
  各事业部应就当年下半年度运营资金收支情形酌情编制下半年每月运营资金收支预计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迭财务部会计科编制年度运营资金收支汇总预计表。具体内容见第十一条。
  (六)原始凭证
  第三十五条 登记
  1.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的项目,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的,可代替为记账凭证。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难以处理时,须参照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2.去办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债券等出纳的,没有经主管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执行。主管会计人员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债券及其他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盘点任务,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会计业务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时即予更正。
  第三十六条 审核
  1.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书据、数字、计算错误的;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与本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
  2.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但金额在规定数目以下以收款人的收据即可;
  (2)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的印章,并记明以下各项:该公司或商品名称、地址;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单价及总价;交易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并须填明该营利事业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该收款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必要时检送身份证影印本;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捐税;
  (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受款机构名称、地址、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名称、地址;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晶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验收单(收料单和请购单);
  (7)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请购单;
  (8)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9)员工出差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10)支出凭证单据上应用大写数字书写实付金额,不得涂改或挖补;支出凭证上所列金额为外币时,应将折合率及折合的人民币总数详细登载;
  (11)非中文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员将其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
  (12)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3)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3.收入凭证的审核
  (1)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人,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人的凭证;
  (2)成品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凡屑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4)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客户名称、地址;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视为不合理的凭证: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符者;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其他与法令规定不符者。
  第三十七条 范围
  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
  (七)记账凭证
  第三十八条 登记
  1.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
  2.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3.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管各层的核转及主管会计的会签,送与都门经理或厂长批准,才可以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4.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余额,如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人记入记账凭证;
  5.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按项目记账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6.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而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须按期分类汇总填具记账凭证。
  第三十九条 审核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4.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未经其签名盖章者;但各单位主管已
  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在记账凭证上可不再签字;
  6.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者;
  7.其他与法令或公司规章不符者。
  (八)会计账簿
  第四十条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均应依据记账凭证登记。
  第四十一条 根据记账凭证记人账簿时,除总分类账应先汇编“日记余额试算表”,然后根据该表转入外,其明细分类账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
  第四十二条 记表时,其账簿内所记载的会计科目、金额及其他事项均应与记账凭证内所载者相同。
  第四十三条 日记余额试算表的编制及各种账簿的登记,均应每日进行。
  第四十四条 账簿有以下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告:
  1.日记试算表及账簿的登记,来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进行;
  2.记人总分类账目未据规定的日记试算表;
  3.日记试算表及账簿的内容与计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的内容与日记试算表不符的;
  4.记载抄写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者;
  5.其他不合法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总分类账及明细账,原则上均应按日结算借贷的余额,如事实上无此要求,可考虑实际情形改为每周进行;但每月终了时,必须办理结总一次,计算各账户“本月合计”和“截止到本月累计”,以利月报的编制。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时;
  2.公司改组合并时;
  3.公司解散时;
  4.主管部门规定公告需要和配合利润中心制度实施,每3个月须结账。
  第四十七条 结账前应为下列各项整理分录:
  1.所有预计、预收、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人账的各项事务的整理分类;
  2.折旧、坏账及其他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不符的整理记录;
  4.其他应列为本结账期内的损益和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面尚未人账各项的整理分录。
  第四十八条 年终结账时,各账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依下列规定处理:
  1.收入、支出各项目的余额应结账“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的计算;
  2.资产负债和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项科目;
  3.收支各科的结转应做成分录,资产负债和净值各科目的结算直接在账簿上记录。
  第四十九 条账簿和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款的,应由察觉人员将情况呈明主管人员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数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据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五十条 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重揭两页产生空白页时,应将空白页划伤红线注销;如跳过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第五十一条各种账簿总的首页应列启用单,说明公司名称或各厂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和主办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营人员一览表,填写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账簿人员遇有职务更调时,须将各项账簿由原经管人员与接管人员于上述账簿“经营人员一览表”内书明交接年、月、日并盖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各种账簿账页的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的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和用细分类账应在各账簿前加一目录。
  第五十三条 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账簿;其可长期连续记载的,在决算期后,不用更换。
  第五十四条 各种账簿在使用前应检查页数编号,并贴足印花税字,其主要账簿应送当地税务机构检印。
  (九)会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了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报告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日报、月报等可根据期末办理完毕时已经人账的会计事项来编制。
  第五十六条 会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账簿所记载的数字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可不由会计账簿人账,而直接编制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者;
  2.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者;
  3.抄写、计算等有错误者;
  4.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5.其他与法令或公司规定不符者。
  第五十八条 会计报告应依总公司所定的期限编制。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所属机构所编送的会计报告应为综合报告,必要时并附送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告未经总公司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的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十)会计档案
  第六十二条 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区别,依记账凭证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月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页数。
  第六十三条 下列原始凭证须分别装订保管,并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1.各种契约及重要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
  2.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
  3.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据;
  4.其他事项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账簿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十一)现金及债券
  第六十五条 业务范围
  1.本公司所属机构现金及债券的管理,除了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处理;
  2.此处所称现金不仅包括库存现金,还含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此处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债券、政府债券;
  3.业务范围内指现金预算、登记报告等事项涉及出纳、保管、转移事务的,应由出纳科办理;
  4.各机构的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人银行;各机构的收入,人民币部分应存人银行,外币部分应存人政府指定的银行,债券均由会计科集中管理;
  5.各机构的库存现金和债券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
  6.各机构购人公司、政府债券,应报请总公司核准后,办理签报,由公司集中保管;
  7.各机构的银行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签章。
  第六十六条 现金预算
  1.现金的支出,应由会计科编制预算,切实执行,如因事需要必须变更时,由会计科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后修正;此外的现金预算是在财务科的现金预算系统下的于系统;
  2.现金预算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以财力的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
  3.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固定资产建设改良、扩充计划、举债及偿债计划、资金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的分配等编制;
  4.每期或每月终了,应将现金实际收支敖与预算数分析比较,列报有关财务部的调度主管人员参考。
  第六十七条 登记报告
  1.每日收支完毕由出纳登记“现金簿”、“银行存款明细账”后,应编制“现金及银存日报表”,连同该日收支传票,于次日交送会计科;
  2.银行对账单应给银行即送会计科核对,井编制调节表。
  第六十八条 调转金设置与收付
  1.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有关部门,视其业务需要,可呈准设置周转金,其金额由各有关部门会同会计科报请总经理核定;
  2.周转金的动用须由各部门主管核定;
  3.经营周转金的部门,应设置周转金收支登记单,根据原始凭证登记;
  4.周转金的支出,以原设置目的的范围为限,不得作其他用途;
  5.周转金于年终时应一次退回会计科,必要时于次年再向会计科续借;
  6.周转金的经营情形,应由会计科不定期派员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签报主管核阅;
  7.经管周转人员应尽管理之责,如因玩忽职守而致公司蒙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受连带处分;
  8.周转金如奉总公司要求撤销时,原请领部门应将周转金立即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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