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 员工于当年10月1日(含)以前转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式自转正的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表5—5规定核计:
转正服务月数 |
奖金天数 |
备 考 |
3个月 |
7天半 |
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 |
6个月 |
15天 |
2.奖金数包括职务加给 |
9个月 |
22天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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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以上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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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表扬1次,加发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照1竞计;
6.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打减奖金30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次,扣减奖金1天。
第六条 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第七条 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记录者,可予抵消或抵减。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第九条 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十条 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第十三条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