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工作,促进了公司业务发展或做出特别贡献者,均依照本制度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种类
本制度规定奖励的种类为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全勤奖四种。
第三条 年资奖
本公司员工服务年满10年、20年及30年,而且其服务成绩与态度均属比秀者,分别授予服务十年奖、服务二十年奖及服务三十年奖。
第四条 创造奖
本公司员工符合以下所例各项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1.设计新产品,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从事有益于业务的发展或提高,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对经营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贡献者;
3.在独创方面尚未达到发明的程度,但对公司生产技术等业务发展确有特殊的贡献者;
4.上述各款至少应观察6个月,经判断效果的确很好,才属有效。
第五条 功绩奖
本公司员工符合以下例各项之一者,经审查后授予功绩奖:
1.从事对本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
2.对提高本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
3.对本公司的损害能防患于未然;
4.遇到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采取得当措施;
5.敢冒风险,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危难;
6.具有优秀品德,可以作为本公司的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全勤奖
凡本公司连续1年未缺勤的员工,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其奖励方式是颁发奖品。
第七条 奖励方式
本公司奖励分奖品、奖金、奖状三种方式。
第八条 奖金及奖状
对创造奖和功绩奖,可以按下列等级授予奖金及奖状:
创造奖
一等 人民币 10000元
二等 人民币 7000元
三等 人民币 5000元
四等 人民币 3000元
五等 人民币 1000元
功绩奖
一等 人民币 3000元
二等 人民币 2000元
三等 人民币 1000元
第九条 奖品
对服务年资奖授予奖品及奖状,奖品内容根据企业当年度经营状况和丘工的需要确定。
第十条 再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再奖励:
1.根据第四条接受奖励后,其效果被评定为最高创造时;或同一员工再同一事项再实施与改进时;
2.根据第五条接受奖励后,其功绩经重新评定为更高时;
前项再奖励审查与第四条或第五条相同,其授予的奖金数目是复审所荒的奖金与原发奖金的差额。
第十一条 由2人或2人以上共同获得奖金的情形
奖励事项如为2人或2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审查手续
奖励事项由主管部(室)经理核实后,送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
奖励种类及等级的评定由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由总经理任命主任委员,各级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奖励的核定与颁奖
奖励的核定与颁奖,由总经理负责。
第十五条 颁奖日期
原则上每年一次,于本公司成立纪念日颁发。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告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