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薪给分为6职等,每职等分为16至加薪级,各职等每月薪给的薪点数,如表4—1、表4—2。外务人员、营业主任薪给办法另订。
第三条 薪给的薪点,本公司得在适当期内予以调整。
第四条 新派任各等职位人员,原则上均自所派任职位的职等第一薪级起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高其支薪薪级1至2级;
1.所具工作经验已超过该等所需专业工作3年以上;
2.所具能力特别优异,且为本公司甚难罗致的人才。
第五条 各职位派任的资格,应符合该职位“最低资格条件”的规定。其因工作需要,致派任者的资格未能完全符合规定者,应予权任。权任期中,支给职位最低职等低一等薪给。权任以1年为原则,权任期满成绩合于工作要求者,可免除权任,并改支该职位职等的薪给。
第六条 由低职等职位调任高职等职位工作,应改支所调任职位的第一位薪级;如原支薪已超过调任职位职等的第一级薪给,可改支较原支薪点高一级的薪级。
第七条 由高职等职位调任低职等职位工作,应改支该低职等与原支薪点最接近的薪级。
第八条 本公司每年年终得视赢利状况,经董事会的核定,发给从业人员特别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