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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六)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七)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技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金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五)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无形资产,比照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处理。
  (九)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十)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五、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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