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条 财务部由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组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1.协助公司首席执行官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的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2.按照公司成本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财务总监提出合理化建议;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财务总监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履行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相关性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行政部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首席执行官,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首席执行官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查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说离职,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行政部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
第十九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中要及时催办;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均须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签字。相关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它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和金额,经财务总监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相关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八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首席执行官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九条 工资由行政部提供考勤,财务部做工资表,财务人员按照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条差 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相关人员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相关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首席执行官指定专人归档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首席执行官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首席执行官批准。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奖金: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过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不如实反映分公司经营情况的;
8.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陷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务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