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用工申请程序 1.出现用工需求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填写《用工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用人要求,并报总经办审批。 2.总经办审核用工申请,如申请部门的需求符合公司近期发展战略与客观实际,则同意,如不符合相关情况,由申请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协调解决,或由行政人事部进行人员调配。 3.总经办将已签署意见的《用工申请表》交行政人事部制订招聘计划。
第三条 招聘选拔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行政人事部根据用工需求,在总公司内部通过知会单及布告栏,发布招聘信息。同时,通过互联网、报纸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招聘广告。 2.应聘者须填写《职位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文件。 3.行政人事部视情况安排笔试及初步面试,具体内容根据职位要求和公司文化而定。 4.行政人事部安排用人部门负责人与应聘者面试,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第四条 在职员工必须在试用期满以后才能参加其他职位的应聘,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参加应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直接参加应聘,但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
第五条 全部应聘文件、表格、原始评分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于行政人事部以供查验。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