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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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