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经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