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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科工作职责标准

  一、审计科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4.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6.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二、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计科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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