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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与人员管理
1.医疗构构的主管药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组织;一级医疗机构视规模设药事管理小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剂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
4.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做好记录。
5.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除每年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外,应定期(每半年或每季度)进行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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