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台帐资料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的原始记录,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历史记载,是接受上级检查、考评的重要依据,台帐填写必须做到真实、正确、完整、有序。
第二条: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双杠改写、保存完好,站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年终评比,并实施《末尾淘汰制》。
第三条 台帐资料是展示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的基本依据,是总结经验、提高创建水平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文明企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体现。必须高度重视台帐资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台帐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台帐资料,并向单位相关部门提供利用。
第五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台帐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资料管理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第六条: 利用台帐资料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爱护资料,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第七条: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厂部相关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站内所有的台帐资料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站内所有的台帐资料的;
(三)涂改、伪造台帐资料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台帐资料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部人员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从XX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