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凡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先由承办律师提出初步意见,当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律师意见不同而又坚持原有意见时,应由合伙人集体决定。
3. 凡属下列情况的案件,必须报主任或合伙人集体决定:(1) 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犯罪性质辩护的刑事案件;( 2) 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 涉外案件。
4.证书、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以及以本所名义发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必须报主任审核签发。
5.办案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均应由本所审核立案。
6.律师向个人调查取证,应尽可能两人进行。
7.实习及助理人员未经本所认可不行以本所的名义办案。
8.带实习生的律师应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负责审查,修改实习人员起草的法律文书和指导其他业务活动。
9.律师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10.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归档。年内分两期移交办公室。每月28日前将“律师工作情况月报表”交办公室累计上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