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一般于公司注册时由工商部门统一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任何人不得私刻、复制。
2.各部门原子印章:公司内部各部门确因业务需要者,可以向行政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人事部请示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统一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
3.以公司名义刻制的专用章,(如质检章等)由行政人事部凭领导批示统一刻制。
4.分支机构公章、财务章: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可以刻制公章、财务章。
5.印章遗失处理:印章因不慎遗失或损坏,可以按下述程序补刻:公司(或分支机构)印章遗失应首先登报挂失,然后凭挂失公告及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若属损坏更换的,应持原印章到工商部门要求更换;部门使用印章遗失或要求更换的应出具书面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原则上由行政人事部管理;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管理;
2.分支机构公章、财务章由其负责人管理;
3.部门印章由其负责人管理;
4.公司其他专用章(如质检章)等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管理。
四、印章的使用
1.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的文件、证明或非经济性契约以及对内统一下达的文件、通知均应使用公章;凡与外界签定各类经济合同均使用合同章;凡涉及财务结算的均使用财务专用章;凡以部门名义对外或对内的通知、证明材料均使用部门原子印,产品检验用质检专用章。印章管理人员应尽量避免用印错误,有疑问时应请示领导决定。
2.使用印章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使用部门拟好文件后,应填制“行文签批卡”,逐级审批,使用公章应经主管副总(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合同章及财务章应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分支机构印章由其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凡出现盗印行为的首先应追究相应主管人员责任。
五、各种专用证明、有价票据的管理
1.公司介绍信、法人委托书、法人证明书等重要空白证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到相应政府主管部门购买,并交印信管理人员登记保管使用。
2.支票、发票等有价证券由财务部根据需要及领导批示统一购买、使用。
六、印信管理人员应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印信的使用情况详细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