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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一、为强化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二、从业人员请假、休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可持医院证明请病假,病假期间薪资标准参照薪资制度。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可以年假抵充。事假期间薪资标准参照薪资制度。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带薪假_______天(晚婚_______天),外省员工路程另计。
  4.丧假:父母、岳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者,可请假_______天(其中带薪_______天,其余按事假处理);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丧亡者,有丧假六天(其中带薪_______天,其余按事假处理),外省员工路程另计。
  5.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假_______个月(带薪),因故流产者视同病假。
  6.陪护假:公司职员妻子分娩,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如在海口可给予陪护假_______天,如在外省给假_______天,路途另计。
  7.工伤假:因工受伤可请工伤假,视同出勤,假期依实际需要确定。
  8.年休假、探亲假:公司每年春节期间统一安排休假,假期不少于_______天(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假期待遇视同出勤。
  三、延假: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一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明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一周,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四、假期逾期:凡假期届满仍未到岗,又未办理延假手续的均以旷工论处。
  五、请假期内薪资,依薪资规定办理。
  请假程序及批假权限: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并提供有关证明,普通员工由部门经理签批后送行政人事部备案;部门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签批后送行政人事部备案。所有请假岗位必须合理安排人员顶班,不得影响正常工作。请假者假满后应及时按原批假程序销假,未及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集体外出活动应填制“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
  六、法定节假日另按国家规定执行,无偿献血_______CC者可给假_______天疗养,视为出勤。
  七、其他规定:车间班组,每班每天只许_______人请假,各部门管理人员每天请假人数不得超过_______人(病假除外);凡发生请假者,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人员顶班,不得贻误工作。
  八、本规定中所指“带薪假”只计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住房补贴;凡未列明“带薪”的假期则不计发任何工资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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