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规 >> 文规正文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行政工作
  1.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建私房。
  2.不准超标准招待来客,应本着小额、从简、合理的原则到定点饭店用餐。招待标准:一般办事员为________元/人,科(厂)级为________元/人,处及处以上为________元/人。需提高接待标准,应由分管领导批准,严禁铺张浪费。
  3.不准公款私请。
  4.不准到基层供销社和下属等单位乱采乱购物品。
  5.不准让亲戚、朋友承包本单位基建工程,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
  6.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7.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不办、不查,并要实行 专人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8.不准用公车学驾驶和公车私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干部、人事工作
  1.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以私人感情处理人事关系,人事安排由党组研究决定。
  3.不准末经考察和上级批准调进干部。
  4.不准不经组织批准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5.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6.不准在选举中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9.不准拒不服从上级组织派进和调出干部的决定。

  三、专卖管理
  1.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办理证件。
  2.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账户,专卖管理费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3.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擅自处理。
  4.不准接受办证(案)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和请吃。
  5.不准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泄露案情。
  6.不准越权审批案件,上报案件需经审批小组讨论决定。
  7.不准一人办理举报奖,协查奖手续。

  四、业务工作
  1.不准以烟谋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
  2.不准在自己家里洽谈业务、签订协议或合同。
  3.不准批供卷烟多人签字,实行一人审批,统一价格。
  4.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
  5.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无法谢绝的要如实上交,所收钱物由办公室入帐管理。
  6.不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7.不准搞账外利润,卷烟购进和销售做到如实入账,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8.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账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9.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和贵重礼品。
  10.不准在“三产”企业中的兼职干部领取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报酬。
  11.不准“三产”企业违反规定到外省经营卷烟批发业务。
  12.不准动用“三产”资金为烟草公司办事情。

  五、财务工作
  1.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2.不准做帐外帐;
  3.不准拖欠税款,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上交;
  4.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单据;
  5.不准违反上级规定报销通讯费用;
  6.不准挪用公款或末经批准借款;
  7.不准干部、职工拖欠公款,出差借款返回后三天内结清;
  8.不准报销因工作失职被审查机关的罚息、罚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