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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条 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 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第四条 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六条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 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九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二条 报表种类
  1.旬报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
  3.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
  第十三条 上报时间
  1.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遇节假日顺延。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四条 报表要求
  1.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上报时间应准时。
  3.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对各条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
  1.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
  2.对下属各条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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