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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_______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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