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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奖惩制度

  一、职员的奖励
  1.嘉奖:由职员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部门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二百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2.表彰:由职员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一千元的或纪念品,同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
  3.特别奖:由职员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及相关委员会评议后,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职员除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证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晋升1—3级工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2.培训考核,成绩优秀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4.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5.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6.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7.发现职责外的危机处理,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1.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3.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4.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5.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6.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1.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2.热情为用户服务,经常得到用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3.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4.对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五、职员的惩罚分为五种
  1.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职员所属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
  2.批评:由职员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3.记过:由职员所属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报人事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4.降级:由职员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报人事部执行。
  5.除名:由职员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1.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2.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6.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7.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8.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9.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10.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11.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12.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2.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4.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
  5.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二日者。
  6.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7.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1.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2.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3.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职员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2.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3.在公司内伤风败俗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6.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7.一年中已降级二次者。
  8.无故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累计达十二日者。
  9.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0.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11.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12.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1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5.参加非法组织者。
  16.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7.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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