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职责
3.1 厂长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3.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3 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本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3.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3.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4.工作程序
4.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4.1.1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4.1.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______小时以上和修复费用达______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1.3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1.4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由甲地赴乙地执行工作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e)第a)条规定以外的员工伤亡,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1.5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大气事故。
4.1.6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